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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情侣婚前分手 为房诉讼三年

发表于2014-06-30

  婚礼前夕,昔日甜蜜情侣忽然形同陌路,分手后为了一套准备结婚时购买的房屋,在3年间打了数场官司。男方指责女方是挂名买房,购房资金系由男方所出,而女方对此完全予以否认,究竟谁能在这场“马拉松”诉讼中获胜?

婚礼前夕情侣闹分手

如果不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矛盾,杨程(化名)和比他小10多岁的女友李珺(化名)已经准备走进婚姻的殿堂。2007年底他们通过网络结识,感觉彼此投缘,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。

当时杨程和李珺都自己开有公司。确立恋爱关系后,杨程让李珺到自己的公司,作为副总协助其管理。双方商定,李珺为杨先生兼职管理公司事务,但仍经营自己的公司,彼此经济独立。

2008年5月,李珺看中一套位于朝阳区的90多平方米房子,以122万元的价格买下来,并在办理房产证时写上了自己的名字。就在45岁的杨程和32岁的李珺已拍了婚纱照,并预订了婚宴之时,李珺却意外了解到杨程与前妻生有一女儿,当时已20岁。杨程拒绝解释,导致二人矛盾激化。

李珺从心理上无法接受杨程隐瞒的事实,于2009年8月提出分手。分手后,杨程表示自己没有地方住,还住在李珺购买的那套房子里。李珺便搬到了娘家。但双方最终因为这套房子爆发了激烈的冲突。杨程认为自己“人房两空”,便从2009年至2012年三年间多次向法院起诉,称李珺是借名买房。

李珺则认为自己很无辜,因为她有证据表明,这套房子的所有费用几乎都是由她出的。2010年2月,现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刘欣律师,接受了李珺的委托代理这起诉讼。

男方称女方挂名买房

刘欣律师先是详细地了解购房的经过。李珺说,在购房当天,她交纳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。2008年6月9日,李珺以汇款方式向房屋原产权人张女士汇款47万元,其中包括李珺的7万元现金、其个人账号提款10万元、其母亲的汇款30万。其余房款以李珺名义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73万元。2008年7月4日李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,产权所有人为李珺个人所有。同年8月9日,李珺开始每月偿还银行贷款。

双方对首付款的来源说法迥异,其中主要有两点存在争议。其一是李珺母亲所汇的30万元从何而来。杨程称,他曾经给李珺的母亲25万元现金供其炒股,李珺的母亲炒股赚了5万元,加起来共30万元。其二,杨程的公司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了房屋交易的中介费3.65万元。杨程还表示,其余首付款均是由自己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给付李珺,并且由其公司出具了购房款的相关证明,还有单位财务人员出庭作证等。杨程所在公司的董事会还出具了一份决议,以此证明公司出资购买的福利房,李珺只是出面办理,系挂名买房。

杨程在法庭上还说,李珺将该诉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,他曾有异议,李珺承认该房实际为杨程所有,并将房本交给杨程保管。但此后李珺将他保管的房产证,以母亲要看为由骗走,且拒不交还。李珺在离开公司并终止双方关系后,拒不交回房屋所有权证和配合过户。2009年8月17日,李珺同他人胁迫原告签署显著不公平的放弃房产的文件,霸占了诉争房屋。

上述说法对李珺并不利,但刘欣律师经调查发现,原、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因工作及业务关系互有经济往来,相互多次有借款、垫资等情况发生。因此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,一时很难说清。

李珺在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,杨程曾使用自己开办的某公司汇票为李珺支付了中介费3.65万元。后来双方经多次协商,两人经济往来借款、垫资相互冲抵后,由李珺一次性给付杨程30万元,杨程将占有李珺的房屋腾退。这30万元,李珺分别自个人账号中取款10万元,从母亲的账号取款6.47万元,从父亲的账号取款13.53万元。杨程收到钱后,出具收据一份,明确双方已无任何经济纠纷,并腾退了李珺的住房。

三年里男方屡败屡诉

杨程虽然腾退了房屋,但没有就此善罢甘休。2009年11月,杨程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在诉讼期间,李珺为避免日后产生麻烦,决定出售诉争房屋,并于2009年12月与第三人陈艳(化名)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李珺将房子卖给陈艳。但陈艳去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该房屋有异议登记。原来杨程在2009年11月起诉前向建委提交了对该房产权的异议登记。建委规定,申请人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文件。随后杨程向法院递交了诉状。

刘欣律师在诉讼中指出,典型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,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而原、被告系恋爱关系,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。在同居财产认定方面,原、被告恋爱期间双方经济独立,无共同经济收入,所以也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。

杨程因无法提供同居关系及有共同财产的证据,于2010年4月撤回起诉。杨程撤诉后,李珺立即申请撤销异议登记,之后李珺和陈艳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。陈艳成为房屋所有权人。

2010年8月,杨程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由第二次将李珺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己所有。但因房子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,2010年11月杨程只好再次撤诉。

2012年,杨程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,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杨程诉称,李珺和陈艳隐瞒诉争事实,采取欺骗的手段办理了该房产的过户,因此要求法院确认李珺和陈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
公司借款算不算男方出资?

面对原告的来势汹汹,刘欣律师首先调取了一系列当年李珺购房交易信息的证据。通过交易信息证实,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、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,办理产权证、银行按揭、清偿贷款均证实涉案房屋与原告杨程无任何关系,系李珺个人财产。

针对杨程所说的公司出资购买,刘欣认为,被告在购买诉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,某公司确实曾用支票支付了被告购房的中介费36500元,但该笔款项系李珺与某公司的经济往来,与原告无关。被告李珺与某公司双方有借款、垫资的行为,但与其所购房屋无任何关系。

对于两被告恶意串通的说法,刘律师指出,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,杨程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讼房屋享有任何权利,所以,李珺处分自己的财产与杨程没有任何关系。更何况李珺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瑕疵和不当,在价款上也没有低于当时的购买价格的欺诈行为,是正常的房屋交易行为,根本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事实。杨程的主张是根本不能成立的。李珺与陈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,异议登记已经撤销,陈艳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。陈艳属善意取得,其与李珺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。

法院两审支持女方主张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首先,综合现有证据,尚不足以认定李珺和陈艳存在恶意串通。其次,杨程主张与李珺约定以李珺名义购房,但所有权归杨程。杨程应就此约定承担举证责任。杨程提供若干证据以证明其曾支付购房款等,但均不足以证明存在以李珺名义购房、杨程为实际购房人这一事实。

2012年10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杨程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判决后,杨程不服,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,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,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

2012年12月,二审法院驳回了杨程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至此,一场因恋人分手引发的长达3年的房产诉讼终于尘埃落定。

发表于2014-06-30

钱·····为了钱什么事都有~

发表于2014-06-30

情侣婚前分手,就是为了钱嘛

发表于2014-06-30

房子那么贵,谁不抢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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