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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6月1日起 泸州医疗器械按风险高低分类

发表于2014-05-28

  昨(27)日,记者从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从今年6月1日起,泸州市食药监局将正式宣贯新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届时,医疗器械的和处罚将有法可依,是针对高风险的医疗器械的将采取高压态势。

  解读一:新版条例重在适用 与现实情况相对应

  据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,医疗器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,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、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方面,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,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,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,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共八章80条,体现了风险管理、全程治理、社会共治、责任治理、效能治理的基本原则,完善了分类管理、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备案、使用环节、上市后管理等制度,健全了有奖举报、信息公开、部门协同等机制。

  解读二:新版条例完善旧版的不足 让有法可依

  据介绍,新版条例是对现行条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。现行条例有三个弊端:一是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,对高风险产品不够,对一些低风险产品该放开的没有放开;二是生产企业需承担的责任不够具体明确;三是上存在重产品审批、轻过程等现象;四是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,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打击力度。

   解读三:新条例实行分类 避免过去的“一刀切”

  “医疗器械的种类繁多,大到核磁共振,小到压舌板,有的对生命影响较大的植入性器械,有的对生命无大影响的辅助器械,因此医疗器械必须分门别类的管理,不能再像以往实施‘一刀切’,因此,必须做到分类管理。一是以分类管理为基础,研制各个生产企业的类型,突出管理的科学性;二是以风险高低为依据,给高风险的生产企业加压,给低风险的生产企业松绑,促进企业的有序循环,做大做强;三是改变了以往的方式,减少了事前的许可,加大了过程的。”

  解读四:新版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完善法律责任

  “新条例”的修订新增了不良事件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等制度,同时完善了法律责任,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其中,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规定了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、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人处罚,并予以重处;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,一律撤销机构资质、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;对收到开除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员,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。


发表于2014-05-28

不错,越来越完善了

发表于2014-05-28

就是不能一刀切··········

发表于2014-05-28

呵呵,医疗行业本来就有点乱的嘛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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